113年度屏簡字第658號
原 告 郭順華
被 告 豐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簡易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
經查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以113年度屏補字第34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又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,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存卷
足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抗告者,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