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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簡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3年度屏簡字第671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
鄭榮平
謝佩容
被 告
羿麟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鞠琮麟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,應再開
言詞辯論
,其
期日
定本年114年2月13日上午11時20分,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
兩造
應自行到場,不另通知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
廖鈞霖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
洪甄廷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