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簡字第704號
原 告 鄭雅馨
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陳琦文律師
林玠均律師
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
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
被 告 屏東縣長治鄉公所
法定代理人 吳亮慶
訴訟代理人 姚政松
楊蕙怡
被 告 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
訴訟代理人 鄭世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
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上面積分別2.99、0.07、0.84、41.11平方公尺之
地上物拆除後,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,查
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6,900元乙事,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
可憑,其
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60,669元(計算式:占用面積×土地現值,45.01×16,900元=760,669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210元,扣除已繳納之1,000元後,尚應補繳9,2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