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簡字第70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鄭雅馨
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林玠均律師
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屏東縣長治鄉公所
法定代理人 吳亮慶
訴訟代理人 姚政松
楊蕙怡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0,669元(計算式:占用面積×土地現值,45.01×16,900元=760,669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5,315元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