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簡字第76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
周明嘉
即 原 告 呂建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
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11,38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4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