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簡字第80號
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曾振桂及另名年籍不詳之曾姓被告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當事人之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
住所或
居所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、第121 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中記載對被告知債權總額債權金額計算書(或陳明計算式)及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、異動索引及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同年1月31日前補正,而此項裁定係於同年1月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然原告迄今仍未能補正,依上開規定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