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121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
被告間代位請求
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在民事
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,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
繼承人及其之
繼承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製作
繼承系統表(請依
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
代位繼承人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
拋棄繼承、陳報
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民
聲請繼承或有
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
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,並據此補正
本件聲請人全部姓名、
住居所。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,及陳報被代位人王金貴之
應繼分,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
住所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