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127號
原 告 巧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被 告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),
惟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2,65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,2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