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225號
原 告 楊國廷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力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遷讓房屋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
㈠原告於
訴之聲明第1項上載請求被告將架設於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路00號房屋屋頂之綠能設施騰空返還原告,經本院調取
上開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,該屋層次為1,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2,139,900元,
堪認該屋1層之現值為2,139,900元,請陳報該屋屋頂空間之價額,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,以供本院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逾期未補正,則依該屋1層之現值2,139,900元核算本件屋頂空間之價額。
㈡又訴之聲明第2項上載請求就
回復原狀所生之漏水為保固及修繕,請陳報回復原狀漏水保固所需費用,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,以供本院核定本項訴訟標的價額,若逾期未補正,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,該部分之價額為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核定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