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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3年度屏補字第244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
陳孝瑋
郭逸斌
上列原告與
被告
沈勝男間請求
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,16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
鄭美雀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