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247號
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羅樹賢及其餘姓名不詳被告間請求撤銷變更
要保人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㈠原告起訴時之
訴之聲明並未特定請求撤銷要保人之保險契約,亦未表明該保險契約變更後之要保人為何,請先辨明
本件之保險契約及變更後要保人為何,並更
正本件訴之聲明。本院業依原告
聲請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調取相關保單資料,
附此敘明 ㈡請陳報對被告羅樹賢之
債權(算至本件
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
3年6月18日止之利息、
違約金及費用)。另若原告請求撤銷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無保單價值,並請陳報本件原告起訴所受利益為何,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,以供本院核定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,逾期未補正,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本件保單價值。
㈢原告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在民事
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及
住居所,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補正被告姓名及住居所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