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248號
原 告 康晋源
上列原告與
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