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292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許臺虎及姓名不詳之被告間代位請求
分割遺產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部被告之
戶籍謄本,若
上開土地
公同共有人有死亡之情形,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其之
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製作
繼承系統表(請依
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),如有再轉
繼承人或
代位繼承人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
拋棄繼承、陳報
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民
聲請繼承或有
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
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,並據此補正
本件被告全部姓名、
住居所此外,本院業已函調被繼承人許尤台寶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,
附此敘明。
㈡又被繼承人許尤台寶之遺產除有原告起訴主張之
不動產外,尚有再轉繼承財產,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
可稽,
足徵原告未將上開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均列為撤銷之標的,亦請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正被繼承人許尤台寶之全部遺產,並陳報再轉繼承遺產之公同共有比例。
㈣請依上開補正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
起訴狀,並
按被告人數提出
繕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
壹、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