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343號
原 告 郭順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豐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13,87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,0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