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376號
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
被告間代位請求
分割遺產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到院
閱卷,並陳報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
經查,原告係主張對林欲景有
債權,因而代位林欲景訴請分割遺產。而原告未於
起訴狀記載
本件訴訟欲分割遺產之被
繼承人姓名及被代位人林欲景之
應繼分,依
上揭規定,原告應以書狀陳報本件被
繼承人姓名,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及其之繼承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製作
繼承系統表(請依
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
代位繼承人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
拋棄繼承、陳報
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民
聲請繼承或有
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
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,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,及陳報被代位人林欲景之應繼分,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
住所,另
按被告人數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
繕本。此外,本院業已函調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、異動索引、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在卷,
附此敘明。
二、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,補正陳報被繼承人姓名、繼承系統表、被代位人林欲景之應繼分及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。倘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