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41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
被告間代位請求
分割遺產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到院
閱卷,並陳報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㈠
經查,原告係主張對張金城有
債權,因而代位張金城訴請分割遺產。而原告未於
起訴狀記載
本件訴訟欲分割遺產之被
繼承人姓名及被代位人張金城之
應繼分,依
上揭規定,原告應以書狀陳報本件被
繼承人姓名,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及其之繼承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製作
繼承系統表(請依
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
代位繼承人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
拋棄繼承、陳報
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民
聲請繼承或有
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
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,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,及陳報被代位人張金城之應繼分,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
住所,另
按被告人數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
繕本。
㈡倘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為林連珠,則其遺產除坐落屏東縣里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外,尚有存款,有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
可稽,請補正被繼承人林連珠之全部遺產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