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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3 年度屏補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屏補字第417號
原      告 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郭明鑑 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瑨丞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8918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10,1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又原告於113年8月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可查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所示之215,3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,82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前補繳上述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3   年    10    月     22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屏東簡易庭  法  官  藍家慶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3   年    10    月    22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張彩霞
附表:
編號
類別
計算本金
起算日
終止日
計算基數
週年利率
給付總額
1
利息
98,923元
113年6月8日
113年8月8日
(62/365)
11.53%
1,937元
2
利息
50,160元
113年5月23日
113年8月8日
(78/365)
11.53%
1,235元
3
利息
61,064元
113年5月25日
113年8月8日
(76/365)
13.04%
1,658元
4
違約金
98,923元
113年6月15日
113年8月8日
(55/365)
1.153%
172元
5
違約金
50,160元
113年6月24日
113年8月8日
(46/365)
1.153%
73元
6
違約金
61,064元
113年6月26日
113年8月8日
(45/365)
1.304%
98元
與本金210,147元合計
215,32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