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432號
原 告 楊婕妤
一、
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。又
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
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,故除被
繼承人以
遺囑禁止
繼承人分割之遺產,及
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,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,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(最高法院84年度
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
要旨參照)。
二、
經查,原告係主張對被代位人蘇全益有
債權,因而代位蘇全益訴請
分割遺產。而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蘇國英遺有坐落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54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屏東市○○街00巷0號房屋),
惟被繼承人蘇國英除
上開土地及房屋外,尚遺有其他財產1筆,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
可稽,
足徵原告未將上開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。
三、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到院
閱卷,補正全部遺產。倘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