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43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莊承景(原名:莊百承)及其餘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撤銷
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
繼承人及其之
繼承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製作
繼承系統表(請依
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
代位繼承人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
拋棄繼承、陳報
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民
聲請繼承或有
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
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,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,及陳報被告莊承景之
應繼分,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
住所。此外,本院業已函調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在卷,
附此敘明。
㈡倘被繼承人為莊正雄,而其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房屋、土地外,尚有土地5筆、房屋1筆及存款,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
可參,請補正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。
㈢請陳報算至
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(即民國113年10月13日)對被告莊承景之
債權額(包含本金、利息、
違約金及費用等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