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46號
原 告 林培兪
被 告 王淑惠
一、
按刑事訴訟
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
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
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
民事庭;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
訴訟費用,
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、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與
被告王淑惠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係原告就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0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)。茲被告經
上開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,本院刑事庭並依原告聲請將
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
惟未據原告繳納
裁判費。而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52,51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4,4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