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466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偉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,曾於民國113年9月19日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113年11月2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,109元【計算式;本金7,701元+利息5,166元(26,231元(13+152/365)×5%)=12,8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前開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9月18日止】。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