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48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淇昱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,曾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113年12月12日前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,683元【計算式:本金62,430元+利息167元+利息86元(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15日,43,681元×(13/365)×10.75%=167元;16,058元×(13/365)×15%=8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繳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