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485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
分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莊子儀間請求
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,98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前補繳上述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