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521號
原 告 永吉樓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應於111年1月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2230、2230-4、2330-9、2230-5、2230-6、2230-7、2230-8、2230-9、2230-1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
二、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至五項均請求被告拆除占用原告
上開土地之電線桿及電線,請查報該電線桿及電線分別占用上開土地(含領空)之面積約略若干(
按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五項分別列計,並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),以供本院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
三、
綜上所述,本件因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