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52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徐源昌、徐蘇錦色、徐俊龍、徐志豪間請求塗銷
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到院
閱卷,並陳報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㈠請陳報對被告徐源昌之
債權(算至
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時即民國113年12月5日止之利息、
違約金及費用)。
㈡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
繼承人徐辛富及其之
繼承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製作
繼承系統表(請依
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
代位繼承人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
拋棄繼承、陳報
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民
聲請繼承或有
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
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,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,及陳報被告徐源昌之
應繼分,並補正全部被告之
住所。
㈢被繼承人徐辛富之遺產除有如
起訴狀附表所示共9筆土地及建物外,尚有其他土地、房屋、存款及其他種類等財產,有卷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
可稽,請補正被繼承人徐辛富之全部遺產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