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屏補字第538號
原 告 張桂霖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世明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陳報欲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○○市○街段○○段00地號土地上之
地上物之面積約略若干(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),以供本院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逾期未補正,則依
上開土地全部面積計算有關占用上開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