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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勞簡字第2號
原      告  尤醇淅  
被      告  永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陳建全 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係屬必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足裁判費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屏勞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,該裁定亦於民國114年2月6日送達原告,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 可稽查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,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,於法不合,且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、第 95 條、第 78條、第 85 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  廖文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劉毓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