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勞補字第3號
原 告 柯羽柔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富山香堂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醫療費用新臺幣(下同)16,641元、原領工資補償118,164元、
精神慰撫金200,000元、加班費76,135元、
資遣費14,804元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另請求被告應再提撥勞工退休金7,934元,合計共433,678元。是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433,678元,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920元,其中原領工資補償118,164元、加班費76,135元、資遣費14,804元、提撥勞工退休金7,934元部分,合計共217,037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60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/3即2,040元。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,880元(計算式:5,920元-2,040元=3,88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廖文忠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