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勞補字第9號
原 告 楊芷庭
上列原告與
被告民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(下同)279,623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840元,
惟依
上開規定,暫免徵收2/3後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,280元【計算式:3,840元×1/3=1,280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