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原小字第8號
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麥偉祥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23上午9時45分,在本院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
惟該次審理
期日送達程序不合法。為兼顧
兩造訴訟權益,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
爰裁定如主文
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