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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原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原簡字第7號
原      告 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正漢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陳萬得  
被      告  金玲珠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5時宣判
  理 由
一、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,變更或延展期日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7月7日下午5時宣判同年7月7日逢丹娜絲颱風侵臺,屏東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,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,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,揆諸首揭規定,應予延展至同年7月8日下午5時行之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 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