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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小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電信費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13號
原      告 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唐念華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李妹蘭  
被      告  黃智群  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4,767元,及自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
  事實及理由
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電信公司)申辦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,被告未依約繳納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未清償,又遠傳電信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/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行動電話服務啟用申請書、帳單影本、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  曾吉雄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