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263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何再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一、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,908元,及其中新臺幣29,894元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
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6,908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