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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小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4年度屏小字第271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
鄧政信
訴訟代理人
董子謙
被 告 龔水盛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
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,應再開
言詞辯論
,其
期日
定於民國114年7月23日上午11時25分,並請
兩造
提早於同日上午11時00分先到本院簡易庭第一調解室報到,由本院調解委員先行調解,兩造應自行到場,不另通知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
廖鈞霖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
洪甄廷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