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304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被 告 劉士郎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一、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,302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於屏東縣○○鄉○○巷0號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、利息未清償,
業據其提出電費單據、用電基本資料影本等件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
無訛。而被告經本院
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
堪認其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
本件係
適用
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
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