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6/27-6/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小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小字第354號
原      告 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林呈展  


被      告  陳錫瑛  
上列當事人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訴訟必備程式;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仍用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以114年度屏補字第14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5月7日合法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又原告逾期未補繳,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存卷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,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