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小字第396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陳靖妃
陳翔逸
洪蔭蓉
本件定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上午9時38分於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有應行調查之事證,尚待調查,應
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