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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小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小字第396號
原      告 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吳佳曉  
訴訟代理人  方錫仁  
被      告  陳靖妃  


            陳翔逸  

            洪蔭蓉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
本件定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上午9時38分於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有應行調查之事證,尚待調查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