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小字第397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潘素珍
被 告 鄭价宏(已歿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,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,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及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
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
繼承人、
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
法令應
續行訴訟之人
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,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5年1月27日
宣判,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
死亡,依
前揭規定,本件已因被告
死亡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,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另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30日內提出被告鄭价宏(身分證一編號:Z000000000)除戶
戶籍謄本、
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
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如繼承人已
死亡者,請再提供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),並具狀聲明被告之繼承人
承受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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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被告鄭价宏(身分證一編號:Z000000000)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如繼承人已死亡者,請再提供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)。 |
| 具狀聲明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,並依 被告人數 補正起訴狀繕本到院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