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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小字第 4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448號
原      告 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俊智  
訴訟代理人  蔡譽彬  
            賴文智  
被      告  何欣  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,336元,及其中新臺幣48,360元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,3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洪甄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