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449號
上 一 人
被 告 林育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一、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,640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
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,640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如對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