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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小字第 50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509號
原      告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郭倍廷  



訴訟代理人  林奇儒  
被      告  陳玉芳 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,809元,及其中新臺幣978元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6.34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50,782元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,8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 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洪甄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