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543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方錫仁
被 告 陳宥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一、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,396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3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75、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;
暨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內者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違約金。
三、本判決得
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,396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如對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