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552號
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謝承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一、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8,180元,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事實及理由
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1年9月28日向訴外人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遠傳電信公司)租用帳號0000000000,此為門號號碼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,
嗣被告未依約繳納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未清償,又
遠傳電信公司已將
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等事實,
業據其提出遠傳網際網路行動電話啟用申請書、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、
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帳單影本、債權讓與通知書、身份證影本等件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
無訛,
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
本件係
適用
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
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
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