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564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張恩綺
被 告 林宜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一、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5,542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2年12月12日向原告申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辦理貸款,
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未清償予原告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
核與所述相符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、利息餘額查詢等資料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
無訛,
堪信原告
上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25,542元及如附表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
本件係
適用
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附表:利息計算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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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3.99計收遲延 期間之利息。 |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
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
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