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603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曾涵微
被 告 李政豪
李政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一、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,457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違約金。
三、本判決得
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,457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如對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