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716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賴啓忠
被 告 黃奕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一、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,174元,及其中新臺幣44,215元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
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,174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如對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