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小字第 75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電信費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755號
原      告 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唐念華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李妹蘭  
            潘品樺  
被      告  陳勝利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,536元,及其中新臺幣13,366元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,5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 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洪甄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