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救字第10號
聲 請 人 王君良
相 對 人 齊泰實業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簡世安
相 對 人 賴基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經分會准許
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
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以114年度
屏補字第264號受理在案。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故提出
本件聲請等語。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在卷
可參,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
委任狀為證,復經本院調取前開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閱無誤。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,非顯無勝訴之望,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。揆上說明,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首開條文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