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救字第15號
聲 請 人 阮國豪
相 對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在事件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,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,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,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、第284條之規定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與
相對人間請求
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因聲請人長期在監執行,無資力付
裁判費,且為低收入戶,要申請
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
經查,
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7日具狀起訴,請求確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486號
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以114年度屏補字第182號裁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該裁定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,然聲請人逾期
未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114年8月15日以114年度屏簡字第53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
等情,有
前揭裁定在卷
可參,復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案件卷宗核閱
無訛。從而,本件聲請
訴訟救助之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既業經駁回在案,
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是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