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救字第18號
聲 請 人 李成德
相 對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其與
相對人間之債務人
異議之訴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
非顯無勝訴之望,
業據提出本院95年執字第1083號
債權憑證(即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票字第976號民事裁定)、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、財團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到院以為釋明。
三、本件聲請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